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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张国光个人简历

发布: 2008-3-28 12:15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22次

张国光个人简历


姓  名:张国光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5年
职  务: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
党政纪处分:开除党籍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个人简历:  

  张国光现年58岁,辽宁绥中人,196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工业学院。毕业后进入沈阳松陵机械厂工作,先后在该企业担任工人、设计员、设计组组长、设计科副科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书记等职。

  1985年起,张国光先后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代理书记、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副书记等职。1998年1月,当选为辽宁省省长。2001年当选为湖北省省长。 2002年10月,张国光辞去湖北省省长职务。2004年2月24日,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张国光主要的出事地点是沈阳。刘爱党是曾在沈阳名震一时的沈阳盛发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盛发集团地处沈阳市重工业最为集中的铁西区,并在2000年被沈阳市工商局评为该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夏任凡曾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1985年夏作为改革的新星入选“全国百名优秀青年厂长(经理)”,刘、夏二人同为“慕马”大案的行贿人。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1993年春,张国光曾委托刘爱党为其“跑官”,刘爱党为此找到当时在北京负责地方干部调动的副处长柴王群,并通过安排其夫人工作等方式向柴王群行贿。

  由此,张国光、刘爱党和柴王群过从甚密。1994年,刘爱党名下的盛发装饰公司又通过张国光的关系,以垫支2000万元人民币承揽到了标的为6384万元的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主体装饰工程。

  中纪委查实,张国光收受刘爱党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另一方面,张国光也与夏任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3年2月10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夏任凡死刑。夏不服,上诉。在此期间,他一直争取“坦白从宽”。之后不久,前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事件即曝光

  曾与刘克田同在辽宁任职的张国光的“神秘失踪”,也与夏任凡有一定关系。夏任凡过去的同事对媒体称,夏任凡与张国光的关系极为密切,夏在客运集团做总经理的时候,凡有重大活动,必会宴请省市各大要员,而张国光总会位列其间。

  中纪委查明:  

  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收受刘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 、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庭判决:  

  2004年1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查办张国光大事记:  

  2002年10月,张国光辞去湖北省省长职务。
  
  2004年2月24日,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4年1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最近,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张国光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张国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收受刘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张国光身为地方省级主要领导干部,肩负着重大责任,理应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他却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最终堕入了违纪违法的深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对张国光的严肃处理再次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也表明在我们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任何人在党纪国法面前一律平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明,都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张国光案件再次给全党敲响了警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张国光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一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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