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了2008年部分节假日的安排。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
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
清明: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
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
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
附加: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
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
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
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
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
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